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990號
TPDV,106,司促,20990,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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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徐瑞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伯偉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案外人
    劉子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8,630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伯偉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8,6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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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