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徐瑞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伯偉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案外人
劉子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8,630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伯偉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8,6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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