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南
邱馨嫺
邱昱豪
邱昱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玖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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