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914號
TPDV,106,司促,20914,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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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南
      邱馨嫺
      邱昱豪
      邱昱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玖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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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