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900號
TPDV,106,司促,20900,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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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沄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秋琴
      夏 華
一、債務人鍾秋琴、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秋琴、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秋琴、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鍾秋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鍾秋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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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