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沄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秋琴
夏 華
一、債務人鍾秋琴、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秋琴、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秋琴、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鍾秋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鍾秋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