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795號
TPDV,106,司促,20795,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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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厚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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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