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685號
TPDV,106,司促,20685,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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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孟緯(即李冠霆之繼承人)
      李語嫻(即李冠霆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
  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㈡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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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