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岳霖律師(即謝禎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謝禎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謝禎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捌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六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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