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588號
TPDV,106,司促,20588,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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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于雯(即翁高金鳳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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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