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565號
TPDV,106,司促,20565,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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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錦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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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