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407號
TPDV,106,司促,20407,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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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肆萬玖仟零
  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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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