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聚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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