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388號
TPDV,106,司促,20388,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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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聚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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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