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37號
TPDV,106,司促,20137,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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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榮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7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88079元整,其中本金82682元,利息4097元
  (期間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至民國106年12月3日止),違約金
  1300元(期間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至民國106年12月3日止),
  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6年12月3日迄未清償。案經
  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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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