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5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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