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61號
TPDV,106,司促,19961,201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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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瑞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宗延、謝明翰、陳思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請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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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