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徐瑞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宗延、謝明翰、陳思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卷面未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請陳明正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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