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867號
TPDV,106,司促,19867,201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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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張宜斌律師、王琇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
  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森豐鷹架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
  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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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