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張宜斌律師、王琇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
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森豐鷹架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
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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