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865號
TPDV,106,司促,19865,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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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生
代 理 人 蘇永心、王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方興
      丁敏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柒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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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