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陸萬柒仟壹
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