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795號
TPDV,106,司促,19795,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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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裕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松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伍仟陸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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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