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聲 請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壹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參
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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