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783號
TPDV,106,司促,19783,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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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聲 請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壹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參
  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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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