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
拾肆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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