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99號
TPDV,106,司促,19699,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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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瑋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699號)
  (一)債務人陳瑋堂於民國105 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8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12
     年0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8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 年12月01日止累計611,711 元正未給付,其中601,
     974 元為本金;9,144 元為利息(2017/10/11~2017/
     12/01 );5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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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