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茹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
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7,702元整,及自民國105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
利息,並自民國105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
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張茹玉於民國100 年0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
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
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7,70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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