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24號
TPDV,106,司促,19624,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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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思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anislav Minki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柒佰零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捌角玖分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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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思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