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思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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