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02號
TPDV,106,司促,19602,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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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思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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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