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進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全
洪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