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561號
TPDV,106,司促,19561,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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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當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貳佰陸拾貳萬柒仟陸
  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貳仟壹佰
  肆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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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當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