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444號
TPDV,106,司促,1944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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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零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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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