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068號
TPDV,106,司促,19068,201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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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蕙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閔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逾期第七個月算起算延遲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明示明確
  起算年月日之數字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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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