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蕙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閔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逾期第七個月算起算延遲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明示明確 起算年月日之數字日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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