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347號
TPDV,106,司促,18347,2017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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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國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信
      謝清風
      李建庭
一、債務人陳立信李建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
  零肆元。
二、債務人陳立信謝清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
  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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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