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國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信
謝清風
李建庭
一、債務人陳立信、李建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
零肆元。
二、債務人陳立信、謝清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
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