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林天行
相 對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非訟事 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4 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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