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92號
TPDV,106,司,192,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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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加慧即新加坡商輝達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輝達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Kinetica Pte. Ltd.為新加坡商輝達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輝達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復按撤回、撤銷或廢 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 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 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 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 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 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Kinetica Pte . Ltd . 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Kine tica Pte . Ltd .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 董事決議錄(中譯本)、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中譯本)、 Kinetica Pte . Ltd .公司登記證明書(中譯本)、相對人 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9 0 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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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輝達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