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黃佩思 蕭振吉 賴名浩 林思雲 高沐琪 劉思伶 葛香郡 羅立宸(原名羅睿淵)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被 告 陳永祥即臺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忠孝分 班 吳文琪即臺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陳永祥即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翁一緯即臺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士林分 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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