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16號
TPDV,105,重訴,1316,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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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映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徐淵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謝礎安律師
      鄭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本院協商兩造整理之爭點㈡「 倘兩造就系爭噴漆作業有契約關係,系爭噴漆作業所使用漆 料,是否符合系爭保修契約之規範?」部分,尚有函查國家 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劉庭維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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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