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52號
TPDV,105,重家訴,52,201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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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張秋蘭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
,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
本件上訴人第一審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3
萬4,698元,上訴人因分割所得利益為695萬8,675元(計算式:2
,783萬4,698元×1/4=695萬8,6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萬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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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