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81號
TPDV,105,訴,4381,201712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1號
原   告 公業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 林于超
      林克俊
      林清和
      林萬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虹如
被   告 謝尤玉香(即謝運通之繼承人)
      謝秉達(即謝運通之繼承人)
      謝文廷(即謝運通之繼承人)
      謝美娟(即謝運通之繼承人)
      謝忠廷(即謝運通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太龍
被   告 謝美玲(即謝運通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美芳(即謝運通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育儒
      林珊如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並應於收到他 造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他造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 ,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件
原告方面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福德街300 巷 30號之建物是否均為4 層樓之建物?上開建物除由被告使用 外,其餘樓層現使用之狀況為何?
二、依本件測量結果,如複丈成果圖A 所示部分建物占用臺北市 ○○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64.68平方公尺, 如依原告之應有部分8分之1計算,應為8.085 平方公尺,原 告主張被告林珊如占用8.1025平方公尺,是否有誤?宜修正 訴之聲明陳報到院。
三、原告應提出原告與振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振威公司)在重 測前臺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 土地興建房屋所簽立之合建契約到院。
被告林珊如方面
一、張美玉係如何取得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0 號建物之所有權?如係法院拍賣,請陳報相關證明文件及拍 賣事件案號到院。
二、張美玉是否僅就前開建物部分支付拍賣價金?抑或有包含所 坐落之土地部分?
三、被告林珊如現是否占有前開建物全部以為使用?抑或僅占有 8分之1?如是,係自何時開始占有?
被告李育儒方面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建物是否為4層樓 之建物?上開建物除由被告李育儒使用外,其餘樓層現使用 之狀況為何?
被告謝尤玉香謝秉達謝文廷謝美娟謝忠廷謝美玲謝美芳方面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建物是否為4層樓 之建物?上開建物除由被告李育儒使用外,其餘樓層現使用 之狀況為何?

1/1頁


參考資料
振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