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饒餘杏等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參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參佰玖拾
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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