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43號
TPDV,105,訴,3343,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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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原   告 戚來篠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
被   告 黃和美
訴訟代理人 呂啓弘
被   告 李建志
      張金池
      張雲秀
      簡銘宏
      張忠輝
      蘇楊彩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陳光華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 代理人 黎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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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