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原 告 戚來篠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被 告 黃和美訴訟代理人 呂啓弘被 告 李建志 張金池 張雲秀 簡銘宏 張忠輝 蘇楊彩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被 告 陳光華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複 代理人 黎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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