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7號
原 告 甲 (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被 告 徐立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峰律師
柏有為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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