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金鐵
張銀寶
張鍚慶
張原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反訴原告前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原告係請求併予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臺北市○○區○○路
○○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臺北市○○區○○段
○○段00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本訴原告僅請求分
割系爭土地,故本反訴顯非相同訴訟標的,應另繳裁判費。又本
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惟反訴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建物於反訴起訴時客觀交易價額之憑
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鑑
價機構就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
仲介行情證明等,但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