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383 號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1,0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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