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383號
TPDV,105,建,383,2017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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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383 號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1,0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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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