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劉元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儷文間因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履
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1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