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250號
TPDV,105,勞訴,250,20171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泛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清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雯律師
      殷節律師
      文聞律師
      許恒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玉雲律師
被   告 賴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85年3月1日起任職伊公司之前身即訴外人泛皓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皓企業公司),嗣因改組需求 ,伊公司負責人即訴外人葉國清乃邀同泛皓企業公司員工 共同投資設立伊公司,並於93年3月27日召開第1次股東籌 備會議,伊公司為專營PCB(印刷電路板)、LCD(面板) 相關電子零組件及機台設備之公司。詎被告於92年7月3日 ,利用其胞姊即訴外人賴千惠之名義,設立訴外人聯波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波公司),旋於數日後之同年月 8日復行設立訴外人朝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漢公 司),而聯波公司、朝漢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與伊公司之 所營事業項目幾近完全相同,不惟如此,被告更於99年5 月4日在中國設立訴外人昆山崇鼎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昆 山崇鼎公司),其一般經營項目為:液晶相關設備及部件 、電子系統開發、電子關聯設備及部件的批發暨進出口業 務並提供機械設計開發等項目,亦與伊公司營業項目重疊 。被告設立之朝漢公司、聯波公司、昆山崇鼎公司皆有實 際從事與伊公司競業之行為:其中被告於任職伊公司期間 ,因接觸「TAB In Line Bonding Machine(TAB自動壓著 機)」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而將上開機器相關零件更 換之交易機會轉予朝漢公司、因接觸「日本DENKO公司主 燒成爐機器」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而將上開機器相關 零件更換及保養維修之交易機會轉予聯波公司、因接觸 Silicon Rubber、Teflon Sheet產品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



訊,而將上開產品之交易機會轉予聯波公司、朝漢公司及 昆山崇鼎公司,並利用任職伊公司期間取得之訴外人欣興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興電子公司)交易資訊、X RAY檢查機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奪取伊公司之交易機會 ,被告身為伊公司之副總經理,為受伊公司委任之高階經 理人,本有忠實執行伊公司指示交辦業務之忠誠義務,乃 其竟違反忠誠義務,於尚任職伊公司期間,私設公司從事 競業行為,並利用任職伊公司結識上游廠商及下游客戶之 便,將原應屬於伊公司之訂單轉由自己私設之公司承接, 致使伊公司受有損害,核其行為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伊公司,且亦違反委任契約中受任人應 盡善良管理人義務處理委任事務之規範。又依伊公司93年 3月27日第1次股東籌備會會議所載:「…主要股東成員包 括:賴文祥呂誌銘李俊昇…(1)新公司由以上成員組 成,且各股東以持股比例由個人直接出資入股,對新公司 之成長茁壯經營及創造最大利益,責無旁貸。…b.該股東 若為轉業、創業須在辦理離職時與公司簽立"競業禁止條 款",以確保公司之各項權益。注釋:競業條款(主要訴 求)(1)在離職日起算一年內不得從事與泛皓科技相當 之行業(2)不得將公司多年經營之人脈,事業基礎等, 於離職後據為己用或共用。(3)若違反上述原則,泛皓 公司所造成之損失有權保留法律追訴權。」(下稱系爭協 議書)之內容可知,被告於離職後仍對於伊公司負有競業 禁止義務,而系爭協議書約定各股東需在離職時遵守相關 約定,否則應對伊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故伊公司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民法544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書 約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伊係自94年4月22日起任職原告公司,擔任執行副總經理 乙職,負責業務推廣,於102年7月17日離職,伊任職原告 公司期間,兩造間並未簽署任何競業禁止契約,且原告公 司係於94年4月22日設立,然聯波公司及朝漢公司分別設 立於92年7月3日及同年月8日,設立時間均早於原告公司 ,故原告公司稱伊「自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即違法設立 與原告公司幾近完全相同營業項目之朝漢公司、聯波公司



…」云云,與事實不符。
(二)所謂「競業」,應係指伊販售與原告公司相同之產品,原 告公司應先舉證其曾經銷售過其所指摘之競業產品,例如 Silicon Rubber及Teflon Sheet等產品,然原告公司並未 提出任何關於Silicon Rubber或Teflon Sheet產品之訂購 單、報價單、送貨單或發票,足證原告公司確實未曾販售 過前述產品;又原告公司提出原證5第2、3頁關於朝漢公 司之訂購單及及聯波公司之電子郵件所載客戶為訴外人友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並非原告公司之客戶,且販 售之產品(Grinder Wheel/Slicon Rubber複合材),原 告公司亦未曾販售;另伊固於99年5月4日於中國設立昆山 崇鼎公司,惟昆山崇鼎公司營業之項目,與原告公司亦不 相同,且原證5第1頁訂購單之客戶為友達光電(廈門)有 限公司,亦非原告公司之客戶,且該訂單所販售產品( Teflon sheet/tape複合材),原告公司亦未曾販售,則 伊將該產品販售給訴外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或友達光 電(廈門)有限公司,亦非屬競業之行為。
(三)原告公司提出之原證15至原證27之資料,均為原告公司成 立前之資料,尚難證明伊於在職期間有何競業行為,況原 告公司提出之部分資料僅係單純表格,並無相關人之簽署 或確認,亦難證明有實際交易行為;再者,因聯波公司與 朝漢公司均成立在原告公司設立登記之前,則該2公司之 交易行為難謂即屬伊之競業行為,故原證28至33等資料, 亦難證明伊於在職期間有何競業行為。至原證21第1、2頁 為訴外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SEC公司間的 往來文件,僅副本告知伊而已,並不足以證明原告公司有 將Silicon Rubber或Teflon Sheet賣給南亞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且原證21第3頁顯示係泛皓企業公司於90年4月 10日18點50分將2捲Silicon Rubber(不包括Teflon Shee t)由南亞公司廠區攜出,亦非原告公司有販售Silicon Rubber或Teflon Sheet之證據。況原證21發生於90年間, 斯時原告公司尚未成立。
(四)原告公司自承無法提出與友達公司之業務往來,亦未提出 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創公司 )之交易證明,至於原證49係泛皓企業公司與訴外人奇美 電子公司或奇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晶光電公司) 與日本GEOMATEC公司之往來文件,亦非原告公司之往來文 件,自無法證明群創公司係原告公司客戶。另原證50發生 於89年間,亦係原告公司成立前之事,亦無法證明訴外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宇彩晶公司)係原告公司



之客戶。
(五)另泛皓企業公司固然曾經販售Denko之主燒成爐給南亞公 司,然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104年度偵續字第716號不起訴處分書第2-3頁之記載 ,嗣後耗材組件南亞公司均向原告公司購買,則南亞公司 使用之耗材組件既均係向原告公司購買,原告公司何來交 易機會遭伊剝奪?
(六)原告公司雖以93年3月27日第1次股東籌備會議之紀錄(即 系爭協議書),即認定伊已與原告公司簽署競業禁止協議 書,並以該競業約款為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於102年7月 離職後為競業行為之損害賠償云云,惟93年3月27日原告 公司尚未成立,尚未有法人格,伊固然有於該次會議紀錄 上簽名,然僅係出席該次會議之表示,尚與兩造合意之契 約有間,原告公司以此作為請求權基礎,實屬無據。況原 告公司前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臺灣高等 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84號事件(下稱前案訴訟),亦自 承曾於102年8月間寄發競業禁止協議書請伊簽署,惟伊並 未簽署云云,益見兩造間確實並未簽署任何競業禁止協議 。則伊縱於離職後開設訴外人基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基象公司),並有競業行為,亦屬自由市場公平競爭之 行為,尚非法所不許。
(七)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6年1月4日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大約 係伊離職後,刑案提起告訴之時間點即知悉伊另行開立公 司並為競業禁止行為,而原告公司係於103年5、6月間對 於伊提起刑事背信等之告訴,惟原告公司遲至105年9月5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2年時效。又原告公司於其106年4月27日民事陳述意見暨 調查證據聲請狀中再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係發生於90年至 94年間即原告公司成立前,則更係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自有侵權行為時起之10年時效;至證人即原告 公司員工廖子嫺固證稱,自被告102年8月將2臺電腦交還 後,該2臺電腦一直鎖在保管櫃內,直到104年7、8月時才 將電腦取出,其間沒有任何人接觸過該2臺電腦云云,惟 原告公司於103年5、6月間對於伊提起刑事背信之告訴時 ,衡情斯時即已從電腦中取得朝漢、聯波及昆山崇鼎之相 關資料,足見證人廖子嫺證稱直至104年7、8月時才有接 觸該2臺電腦乙節,顯有可議。
(八)又原告公司於前案訴訟中曾同樣以93年3月27日第1次股東 籌備會議紀錄作為請求權基礎,認為兩造業已達成競業禁 止之協議而主張抵銷,惟前案訴訟之判決既已認定原告公



司之抵銷抗辯為無理由,則若該前案訴訟判決確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之規定,該部分應有既判力之效果 。
(九)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25頁正反面):(一)被告於94年至102年7月17日擔任原告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 職務。
(二)原證6所示股東籌備會議紀錄(按即系爭協議書),被告 有親筆簽名同意。
(三)聯波公司、朝漢公司設立於92年間,被告為聯波公司之董 事,亦為朝漢公司之代表人;昆山崇鼎公司設立於99年間 ,代表人為被告。
(四)被告前對原告公司提起訴訟,依民法第546條、第179條等 規定請求原告公司返還代墊款項,原告公司於訴訟中就伊 公司依兩造間競業禁止約定主張抵銷抗辯,經本院103年 度訴字第1428號判決,兩造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3月28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684號判決(即前案訴訟 ),於前案訴訟中,歷審法院就原告公司主張關於競業禁 止約定之抵銷抗辯均有為實質認定。
四、本件爭點:
(一)被告對原告是否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不法侵害?處理委 任事務是否有過失?
(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金額若干?
(三)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 理由?金額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對原告是否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不法侵害?處理委 任事務是否有過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 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有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係以:(1)被告於任 職原告公司期間,因接觸「TAB In Line Bonding Machin e(TAB自動壓著機)」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而將上開 機器相關零件更換之交易機會轉予朝漢公司;(2)因接 觸「日本DENKO公司主燒成爐機器」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 訊,而將上開機器相關零件更換及保養維修之交易機會轉 予聯波公司;(3)因接觸「Silicon Rubber」、「Teflo n Sheet」產品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而將上開產品之 交易機會轉予聯波公司、朝漢公司及昆山崇鼎公司;(4 )利用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取得之欣興電子公司交易資訊、 X RAY檢查機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奪取原告公司之交易 機會;(5)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私設朝漢公司、聯波公 司及昆山崇鼎公司等原因事實為其依據,然以: (1)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因接觸「TAB In Line Bonding Machine(TAB自動壓著機)」之相關知識及買 賣資訊,而將上開機器相關零件更換之交易機會轉予朝 漢公司部分:
觀諸原告提出之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90年12月21日 會議紀錄、朝漢公司92年11月13日致台塑總管理處之報 價單、朝漢公司93年8月23日、同年8月31日、同年9月 15日致南亞塑膠公司報價單、93年2月2日朝漢公司向南 亞塑膠公司之送貨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34至144頁), 其時間均在原告公司成立前,實難證明被告於任職原告 公司時有何競業行為。
(2)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因接觸「日本DENKO公司主 燒成爐機器」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而將上開機器相 關零件更換及保養維修之交易機會轉予聯波公司部分: 查泛皓企業公司固曾販售Denko之主燒成爐給南亞塑膠 公司(本院卷一第157頁),然南亞塑膠公司嗣後係向 原告購買耗材組件乙節,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 偵續字第716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告訴人公司與南 亞公司交易往來產品係主燒成爐設備及該設備後續之石 英管耗材零組件,…惟…南亞公司主燒爐所用石英管等 耗材組件係向告訴人公司採購,並無向告訴人以外之其 他公司採購等情,此有…南亞公司105年8月10日南亞北 總字第160B000A3F49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是告訴人代 理人上開指稱南亞公司向被告經營的公司採購石英管耗



材零組件,使告訴人公司受有損害,涉有背信云云,已 非無疑,自難遽入被告於罪責。」等語可憑(見本院卷 一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則原告公司並無交易機會遭 被告剝奪之情事,其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3)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因接觸Silicon Rubber、 Teflon Sheet產品之相關知識及買賣資訊,而將上開產 品之交易機會轉予聯波公司、朝漢公司及昆山崇鼎公司 部分:
觀諸原告提出之90年3月5日南亞塑膠公司透過被告向 SEC公司詢問規格之報價規格澄清函、90年4月4日SEC公 司傳真資料、90年4月15日南亞物品出入廠憑證、朝漢 公司92年9月12日、同年10月7日、同年12月31日報價資 料、朝漢公司92年8月18日致瀚宇彩晶公司之廣告宣傳 (見本院卷一第145至152頁、第155頁),其時間均在 原告公司成立前,至原告提出之朝漢公司102年11月26 日開會計畫資料,其標題為「韓國三星模組線設備檢討 日程」(見本院卷一第156頁),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上 述開會資料與Silicon Rubber、Teflon Sheet產品有何 關連,實難認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時有何競業行為。 (4)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利用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取得 之欣興電子公司交易資訊、X RAY檢查機相關知識及買 賣資訊,奪取原告公司之交易機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期間接觸原告公司客戶即欣興電子 公司,離職後經由基象公司與欣興電子公司接觸並提供 報價單,進而出售BX RAY檢查機予欣興電子公司,以繼 續牟取伊公司交易機會云云,並提出基象公司報價單、 被告設立之日本公司資料及參展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 第238至246頁),然兩造並未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 ,詳如後述,而基象公司之設立時間為102年7月17日, 被告於翌日已非原告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基於自由市場 競爭,被告於離職後經由基象公司與欣興公司接觸、交 易,難認其有何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可言。
(5)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私設朝漢公司、聯波公司及 昆山崇鼎公司部分:
原告公司係於94年4月22日設立,有公司登記資料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41頁),而聯波公司、朝漢公司設立於 92年間(見前述不爭執事項(二)),設立時間均早於 原告公司,則原告主張被告自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即 違法設立與原告公司幾近完全相同營業項目之朝漢公司



、聯波公司云云,與事實不符。又被告縱有違反在職中 競業禁止義務,亦難等同於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退步 言之,原告始終未舉證證明上開公司確係與原告經營同 類業務,倘屬同類業務,被告究竟是否因該競業行為獲 有利益,抑或原告因此受有損害,況原告以被告違反競 業禁止義務,涉犯刑法背信罪嫌而提起刑事告訴,亦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續字第716號為不起訴處 分(見本院卷一第32至33頁)。是原告依民法第544條 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所據。
(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金額若干?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對伊公司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不 法侵害或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則其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乏 依據。
(三)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 理由?金額若干?
依93年3月27日第1次股東籌備會議紀錄記載:「為維護新 公司將來之正常運作,在制度規範上預先說明會有如下作 法:……該股東若為轉業、創業須在辦理離職時與公司簽 立競業禁止條款,以確保公司之各項權益。注釋:競業條 款(主要訴求)(1)在離職日起算1年內不得從事與泛皓 科技相當之行業。(2)不得將公司多年經營之人脈,事 業基礎等,於離職後據為己用或共用。(3)若違反上述 原則,泛皓公司所造成之損失有權保留法律追訴權。」等 語(見本院105年度北司勞調字第105號卷第41、42頁), 足徵係股東離職時始須簽立競業禁止條款,而斯時原告公 司尚未設立,難認兩造業已就離職後之競業禁止達成合意 ,無從執此拘束被告。是原告以被告違反離職後之競業禁 止義務,請求被告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賠償損害,洵無足採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544條規定及 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 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1/1頁


參考資料
泛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