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
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2,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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