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4號
TPDV,104,建,4,2017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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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2,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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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