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9號
原 告 高杰伸
高振維
高美英
高淑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高田豐
高妤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