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林曹素貞 林宏沂 李蔡花 李木榮 黃建清 楊明義 姚哲輝 吳忠龍 李淑孋 黃明卿 白金澤 蔣玉明 林燦銘 黃金城 鄭遠龍 李明達 林智豐 黃裕欽 楊玲 陳智盛 買鐘麟 曾文莉 楊珊瑩 毛穎芝 陳祈順 莊郁玟 黃金發 秦祥瀛 楊清柔 曾品淵 周威廷 陳建忠 王浩然 陳麗愛 高明賢 高明華 田孟卿 高明聰 黃月英 黃蔡美華 林智誠 陳金暖 吳月秀 陳英美 楊華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8 日上午9 點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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