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呂偉菁
被 告 詹宗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宗玄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 0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