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64號
TPDM,106,附民,364,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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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原  告  王淑圓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鵬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及理由補充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朱鵬文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46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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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