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55號
TPDM,106,附民,155,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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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張嘉臻
      翁啟舜
      簡秀蓉
      林宜青
      薛柔尹
      江皇儀
      張紫鑫
被   告 王柏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嘉臻翁啟舜簡秀蓉林宜青薛柔尹江皇儀張紫鑫於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2 號被告王柏堯被訴詐欺 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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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