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7號
TPDM,106,訴,77,2017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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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褚妤姍
選任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家豪
選任辯護人 蔡坤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建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輔 佐 人 陳友欽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1
87號、105 年度偵字第1389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7345 號、10
5 年度偵字第1914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277 號、105 年度偵
字第1970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733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1918 號、105 年度偵字第21919 號、10
5 年度偵字第2201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2153 號、105 年度偵
字第22154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391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21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255 號、10
5 年度偵字第24396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478 號、105 年度偵
字第2464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5188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褚妤姍李家豪陳建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等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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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