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74號
TPDM,106,聲,2574,20171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寶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寶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寶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437 號判 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於106 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37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現在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 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1月24日以法 授矯字第1060186336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4 月1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4 月3 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6 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336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 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 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