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3178號
TPDM,106,簡,3178,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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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EW KIAN HOCK(梁建福,馬來西亞籍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速偵字第3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IEW KIAN HOCK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僅新台幣1696元,危 害甚輕,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並無任何前 科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因一時失慮而罹本件犯行,情有可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373號
被 告 LIEW KIAN HOCK(中文姓名:梁建福) (馬來西亞籍)
男 52歲(民國54【西元1965】
年3月25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街0段00號11樓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IEW KIAN HOCK(中文姓名:梁建福,下稱梁建福)於民國 106年11月5日下午5時55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在臺北市○○區○○路0號2樓之家樂福賣場 桂林店內,徒手自架上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價值共計 1,696元之財物得手後,未予結帳即行離去。嗣經該賣場員 工當場發覺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建福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與證人即家樂福賣場職員尤麗施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 符,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及贓物 相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 宇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胡 丹 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遭竊財物 │
├────┼─────────────┤
│ 1 │AW蜂蜜檸檬薄荷糖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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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蛤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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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藍光萬能修復膠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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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攜帶型迷你槍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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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筆芯15支 │
├────┼─────────────┤
│ 6 │3色變芯筆筆管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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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快乾強力膠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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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